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民初4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齐东,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齐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