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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莱芜儒艺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148号
案件名称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莱芜儒艺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儒艺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6148号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仙塔街**津泰商厦****-1。

法定代表人:林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崇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儒艺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山口村div>法定代表人:魏庆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莱芜儒艺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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