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5073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81民初507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家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怡园小区步行街东首路南/div>经营者:王道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武,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以下简称王记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顶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张继鹏,被告王记久久鸭店经营者王道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店内等带有“久久丫”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与“久久丫”相同或近似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宣传册等位置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侵权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另经原告核实,被告经营地址人流量较大,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且被告产品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会对原告的产品形象与良好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原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主观上显然具有较高的恶意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

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王记久久鸭店辩称,第一,原告商标为“久久丫”,被告名称为“久久鸭”,字体及LOGO完全不同,“久久”二字不是原告的专利,原告不能单独享有;

第二,原告经营项目为板鸭、整鸭,被告主要经营熟食(分割类,无包装),主营产品与原告不同;

第三,原告“久久丫”并非驰名商标,仅在浙江注册地有保护,被告的注册地是山东高唐,与原告有明显的地域差异,相互之间没有影响;

第四,被告的营业执照是通过工商部门审核核准后注册成立,使用合法;

第五、原告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在南方,被告为北方,经查询原告在山东尤其是高唐县及周边均无实体店,原告在山东特别是高唐县周边还没有知名度,没有模仿价值;

第六,原告诉状中称六大经营区域中并没有山东及山东主要城市;

第七,原告要求高额赔偿没有依据,被告位置偏,人流量小,收人低,特别是疫情期间无法经营。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00457号公证书;

证据二、(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00459号公证书;

证据一、二共同证明原告拥有第24597418号、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0129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四、(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9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证据五、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性无异议,但称24597418号商标图案与被告图案有明显差别。

第11410489号商标为“久久丫”,被告是“久久鸭”,二者行文不同,组成要素不同,“丫”与“鸭”虽为谐音,但字形完全不同,区别明显。

原告两枚商标核准类别为板鸭与被告经营不同;

对证据三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被告经营的店铺,不论是店名、广告牌、背景墙图案、LOGO均与原告有明显差别,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不存在侵权,不同意赔偿。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工商登记名称为“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经营范围为熟食,而原告是塑封凉食;

证据二、店招彩印件,证明被告在店名字体、图案制作方法和原告有明显差别,完全不同;

证据三、被告店内背景墙照片(含价格表),证明被告经营的是王记久久鸭、黑鸭,不是原告的久久丫品牌,原告对久久没有商标权;

证据四、网络下载的原告实体店彩色照片、原告商标组合彩色照片,证明原告经营的久久丫鸭脖及其商标组合和被告店内标识有明显差异;

证据五、判决书,证明原告的相同主张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得到支持。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11410489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二十九类,包含了被告制作和销售的食品范围,被告的制作和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对证据二、三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的店面宣传及装饰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久久鸭”与“久久丫”读音的排列方式相同,仅有一字之差,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对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

对证据五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判决并未生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顶誉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注册了第24597418号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肉、家禽(非活)、鱼片、肉罐头、土豆片、海带、熟蔬菜、冬菜、蛋。

原告顶誉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注册了第11410489号“”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家禽颈、家禽类制品、熟食制品、休闲肉制品、鱼制食品、熟蔬菜、禽翅尖、家禽爪、豆腐制品。

2020年6月4日,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鹏云受原告委托向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9日,公证员孙某、公证员助理杨进民及吴鹏云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怡园小区步行街东首路南的“久久鸭”店铺,吴鹏云现场购买2个鸭头。

在店内看到挂有“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经营者为:王道保”字样的营业执照。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

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90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上使用了“久久鸭”字样,其店内推荐使用支付宝支付的用户名为“久久”。

另查明,被告王记久久鸭店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王道保,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熟食。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4597418号、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提交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90号公证书,对从被告处购买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王记久久鸭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充分的异议理由,本院对该公证书予以采信。

被告在其企业字号和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久久鸭”文字,在其店内推荐使用支付宝支付用户名为“久久”。

被告使用的“久久鸭”字样与原告的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字样读音及文字排列方式相同,构成近似。

故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原告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犯商标权的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在其店铺内外使用与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的字样标识;二、被告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改其字号名称,不得使用“久久”字样及标识;三、被告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45元,由被告高唐县王记久久鸭店承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