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93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雨露日化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关林皂角树村第二市场新街**iv>经营者:张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雨露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