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9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嘉佳生活超市。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和昌城项目**商业**。
经营者:张记超,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嘉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