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12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林记商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土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0R6TX4。
经营者:蒋明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林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核减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