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81民初4169号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北关街****,店铺名称"美玉通灵珠宝商行"。
经营者:王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以下简称“美玉通灵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陈晓辉,被告美玉通灵商行的经营者王秀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的行为,停止在店招、店内装饰、宣传、产品吊牌上使用与"通灵"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判决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带有"通灵"字样;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拥有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商标的专用权,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由原告于2000年08月21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08月21日至2030年08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翡翠、玉雕首饰。
上述商标经过原告经营,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二、原告及其所拥有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通灵珠宝是中国与比利时合资企业,柏林电影节官方合作伙伴,2016年11月23日,通灵珠宝于上交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上交所首家珠宝IPO企业。
通灵珠宝,致力于为顾客创造值得“为下一代珍藏”的中高端珠宝品牌。
从事中高档首饰产品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核心业务是对“TESIRO通灵”和“蓝色火焰”两个珠宝品牌的经营管理。
目前TESIRO通灵珠宝电商已进驻“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旗下“克拉恋人”珠宝品牌将陆续进驻各大主流电商销售平台。
自2009年起,通灵珠宝作为柏林电影节官方合作伙伴,已经连续八年用蓝色火焰切工钻石为远赴的国际明星们高端定制STARLET(红毯)系列珠宝。
章子怡、张雨绮、倪妮、好莱坞巨星乌玛·瑟曼、柏林电影节影后茱莉安·柯勒、戛纳影后考斯米娜·斯特拉坦、ShootingStars凯瑞·穆里根、超模托妮·伽恩等均是其忠实拥趸。
目前,通灵珠宝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拥有600多家专营店。
通灵珠宝,为下一代珍藏。
三、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珠宝店铺、宣传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通灵”字样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直营或加盟店,侵权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被告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贵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一、1.答辩人所使用的“美玉通灵”有其独特的含义,《红楼梦》中关于贾宝玉口中衔美玉出生时,描述美玉的特征是三句话、六个字:一是“通灵”、二是“五彩”,三是“凝脂”。
而“通灵”这个说法,要追溯到神玉时期的祭祀玉器。
那时候的玉器拥有者,往往是远古神权王国中的大祭司或者是部族酋长们,他们既是神权的代表者又是部落或国家的统治者。
这些集神权、王权政教合一的统治者们迫切需要着有一种实物载体来展现自己的威严,并来传播体现自己的思想,维护中央集权的权威。
而被人们视为“聚日月之精华,集天地之灵气”的玉器,恰恰就是最好的天然载体。
《周礼大宗伯》中记载着“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壁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磺礼北方”。
这时候的玉器,包含了当时的宗教、神权、政权、祭祀、图腾等象征。
这些雕琢精美的玉器,是天地互融、神人合一的最好自然界实物象征。
持有这些精美玉器的主人,在当时被认为具有通神的法力,他们就是用这些精心雕琢而成的高贵玉器来做法器,完成了人与天地沟通、与诸神灵沟通及供奉先祖的隆重祭祀仪式。
而今,答辩人所创始的“美玉通灵”商标的内涵,是摒弃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封建迷信思想,取其尊重自然规律、崇德敬祖思想中的精华,是所有爱玉之人所共同追求的精神寄托,答辩人旨在借此商标的感召力以玉会友,在经营中结交一批志同道合的向善之人。
2.答辩人的门头装潢、店内装饰、产品吊牌上所标注的“美玉通灵”四个字同样大小,字体和颜色一致,并没有突出表现“通灵”两个字,答辩人旨在打造自己的玉器品牌,在主观上并无冒用原告注册商标,企图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之意。
在商标名称样式上来看,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以及在原告所注册的商标为“通灵”,该商标在2000年注册公告,但通灵珠宝在2017年对比利时珠宝Leysen进行战略投资,通灵珠宝品牌正式升级为Leysen莱绅通灵。
2017年之后公司也变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更新为“Leysen”而我店的名称为“美玉通灵”,2019年才注册营业,我店注册之时,原告所诉的通灵样式商标已不具有显著特征,答辩人的店名“美玉通灵”与吊牌标识(福)美玉通灵根本不会让公众认为我店销售的是原告公司的玉器,不构成混淆,不构成侵权的实质要件。
3.从百度中直接搜索“美玉通灵”,在推广的页面完全没有和莱绅通灵相关的内容,这也足以说明,答辩人的商标和莱绅通灵的商标的销售区域、宣传推广范围完全没有冲突,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二、对比店内标识、装潢,我店根本不会让公众认为是原告的直营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莱绅通灵在其专营直营店的装潢和标识上要求统一。
对比发现,莱绅通灵商标由图形、数字、英文名和中文名构成复合商标,中文的字体为黑体;
答辩人商标仅由中文名构成,字体为统一大小的隶书,这两者的显著性不管是在字形还是在含义上完全不相同,针对珠宝首饰这种贵重物品,消费者有足够的辨识度,来区分不同产品的来源,一个正常的普通的社会人,都不会把我店与国际知名连锁的莱绅通灵混淆,更不会对产品和服务产生误认,不构成恶意竞争。
2.莱绅通灵珠宝所经营的产品几乎都是钻石及黄金、白金系列,莱绅通灵的诸多品牌系列,如王室克拉钻系列、皇家博物馆系列、蓝色火焰系列、女王系列、王后系列等均为钻戒、黄金白金钻石项链等产品,而我店经营的范围是和田白玉和翡翠,根本不销售钻石、白金,与原告公司主营项目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答辩人的营业执照是经市场监管局依法许可而取得,在我店注册登记时,行政机关并未检索出原告的驰名商标,并且我店名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地域特征十分明显,原告在聊城市范围内没有直营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所要求的10万赔偿于法无据,且不能证明是合理损失。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公证书显示,取证过程中未购买答辩人店内的任何商品,故所称的购买费没有实际产生;
所称公证费用并非合理支出,因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以查询到,原告通过起诉再撤诉的方式要求调解和赔偿已是常用手段,在诸多诉讼中都有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并非此一案中支付的公证费用。
综上,我店并未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329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43433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08号公证书,内容为: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用于证明: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8月20日,目前处于合法有效期内,原告系注册商标权人;
证据二,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三,“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四,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330号公证书,内容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通灵”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用于证明“通灵”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五,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17378号公证书,内容为:原告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2007江苏省著名商标”、“2007-2010江苏省著名商标”、“2010-2013江苏省著名商标”及原告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2年度中国珠宝业最具竞争力品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3-2014年度诚信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中国同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第五届时尚奥斯卡年度最经典珠宝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估为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生产的通灵翠钻珠宝首饰系列产品被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中国资信评价中心评为中国市场同行业十大品牌”、“通灵珠宝新一代钻石蓝色火焰被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钻石革新设计奖”的证书打印件与原件相符。
证据四至证据五证明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影响力大,进一步证明被告的过错程度。
证据六,公证费发票一张,主张(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9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1400元,用以证明部分合理开支。
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二、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不存在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答辩意见。
对证据四、证据五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四显示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灵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15年6月5日,2017年4月通灵珠宝对欧洲品牌LEYSEN进行战略投资,正式升级为莱绅通灵,同年8月变更企业名称,期间莱绅通灵在沪市登陆,成为IPO珠宝企业,原告的品牌运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打钻石铂金产品的设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除续展注册商标外,仍继续使用和运营通灵商标,证据五佐证了这个事实,无论是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还是通灵商标所获荣誉,最晚时间点都没有超过2016年,这和原告企业品牌战略升级的时间相契合,如果一个驰名商标长期不用,反而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意诉讼,排挤对手,那其商标不能再继续得到保护。
对证据六的关联性有异议,发票不能体现是因为与被告的纠纷进行公证所发生的费用。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提交第42161483号“美玉通灵”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涉外商业事务的管理;
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广告策划;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
原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注册商标以其核准注册的范围为限,本案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类别为第14类,而被告的注册商标为第35类,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南京通灵翠钻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翡翠、玉雕首饰],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
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2011年8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江苏通灵翠钻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5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江苏通灵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通灵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为:珠宝饰品、工艺美术品、铂金制品及黄金制品的零售、收购、生产、加工、修理改制、以旧换新,办公用品零售、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外资比例小于25%)。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通灵”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获得的称号:“2004-2007江苏省著名商标、2007-2010江苏省著名商标、2010-2013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2年度中国珠宝业最具竞争力品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3-2014年度诚信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中国同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第五届时尚奥斯卡年度最经典珠宝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估为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生产的通灵翠钻珠宝首饰系列产品被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中国资信评价中心评为中国市场同行业十大品牌、通灵珠宝新一代钻石蓝色火焰被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钻石革新设计奖。
”2019年12月29日,公证员李某与公证员助理任丽丽随同济南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亓振远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关街凤凰苑小区南区一楼门市美玉通灵珠宝商行,该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取得美玉通灵名片一张,亓振远用经公证人员清洁型检查的照相设备对美玉通灵珠宝商行外景、店内装饰装潢、店内商品及营业执照拍摄照片十四张。
现场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员李某对上述所取得的名片进行了复印,并将名片原件交由亓振远保存。
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2020年1月2日为此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9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1月2日,经营者为王秀英,经营范围为珠宝、饰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系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翡翠、玉雕首饰,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店面装潢、产品标签及向消费者发放的名片上均使用“通灵”标识,起到指示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虽然注册了“美玉通灵”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被告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双方显然存在一定的竞争。
被告其在字号和门口招牌中突出使用原告注册的“通灵”商标字样,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
故应认定被告使用“通灵”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因维权的合理开支、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范围、被告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14343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店面装潢、产品标签及向消费者发放的名片上使用“通灵”标志;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通灵”字样;
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通灵珠宝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