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13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33号1幢4层。
法人代表王佳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大马路23号A1栋二楼207房。
法人代表陈友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