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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13号
案件名称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13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33号1幢4层。

法人代表王佳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大马路23号A1栋二楼207房。

法人代表陈友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麦斯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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