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4510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喜滨,男,200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喜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