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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秦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刑初1800号
案件名称赵秦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秦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180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秦熙,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人赵秦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秦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代理检察员张灵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秦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秦熙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购布料、商标、吊牌等原材料,指使吴某(另案处理)在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旺达新区16号加工作坊内,为其加工生产假冒“Adidas”、“NIKE”、“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已支付加工费达人民币9万余元。

2018年11月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旺达新区16号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被告人赵秦熙委托吴某加工的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运动裤100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元。

被告人赵秦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被告人赵秦熙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秦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秦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秦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秦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秦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自行采购布料、吊牌等原料后,委托吴某(另案处理)为其加工生产假冒“Adidas”、“NIKE”、“PUM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已支付加工费达人民币99900余元。

2018年11月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吴某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旺达新区16号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大量“NIKE”、“PUMA”、“adidas”等品牌的服装及其辅料,其中包含被告人赵秦熙委托吴某加工的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运动裤100条。

经价格认定,上述“PUMA”品牌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元;

经鉴定,上述“PUMA”品牌的服装与辅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电话通知,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秦熙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秦熙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秦熙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吴某的证言笔录、送货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证明、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秦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秦熙经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秦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秦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赵秦熙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赵秦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秦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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