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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腾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民初15447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腾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腾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544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腾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法定代表人:刘嘉星。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腾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标的收取),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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