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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百源百货商店、章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3303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百源百货商店、章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百源百货商店;章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3303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百源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中路与勤俭路交叉口建业商城D113、115、117号。

经营者:沈国华,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章建华,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乐天,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誉嘉,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百源百货商店、章建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10,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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