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81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池。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