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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11刑初108号
案件名称王世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世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41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韶玮,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世平在其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石桥头北路东55号租房,注册“小王集成吊顶”、“博彩LED照明店”、“飞利浦LED照明集成吊顶精品店”淘宝网店,未经“飞利浦”、“PHILIPS”、“”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许可,从浙江省嘉兴市王店镇海王路禧欢集成吊顶电器工厂店、喆喆五金店等处购得电气产品后标注“PHILIPS”的商标,通过上述三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54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世平处扣押印有“飞利浦”或“PHILIPS”、“”标识的包装盒16个、平板灯7个、说明书13份等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40000余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转帐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订单照片、公证书、未授权声明、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刘某、王某1、江某、石某、徐某、翁某、王某2、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世平的供述,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世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被告人王世平销售金额中有刷单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被告人王世平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假冒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世平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没收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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