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116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俊臻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出口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建虔。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俊臻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俊臻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