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1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金万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干休一街东段安居苑楼下,注册号:410481608110580。
经营者:张培阳。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金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