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722号 原告:安徽天和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554016X1。
法定代表人:张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楚凡,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晨,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金座****。
负责人:孔海平,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安徽天和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安徽天和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天和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和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安徽天和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