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43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随缘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金港明珠)东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NX8U9T。
经营者:陈利,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望城村小峨山村民小组/div>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随缘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