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587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海,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