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619号原告:梁天韵,女,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元群,女,1950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唐元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梁天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天韵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