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71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景田,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景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1日,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