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75号原告:中山市哈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兴社区北堤路李礼开厂房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潘梓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金红阳厨卫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206。
经营者:张敬荣,女。
原告中山市哈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金红阳厨卫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哈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哈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哈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哈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