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473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鸿,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尚虎,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尚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