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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1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81L673。

经营者:张久翀。

被告: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通惠大道**桥左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Q6B91。

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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