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566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4688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