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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1235号
案件名称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31235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大明工业园大明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73584821P。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印刷品包装物流****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2687C。

法定代表人:宋蔚华。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庭审变更后):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13859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工业用粘合剂等。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1076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深圳市龙岗区华利嘉电子市场内标识有“和汇鑫电子工具”“B1F057”铺位购买“AB胶”10套,同时取得收款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收款收据及名片均标注被告名称。

庭审中经比对,上述该产品包装盒和铝管上均使用了与原告第13859210号商标相同的标识,标注生产商为长沙把兄弟粘胶剂有限公司。

原告当庭提交比对说明,称并非原告生产的商品。

三、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公证费发票800元(两案)、公证物品购买费60元(两案)。

四、其他:第13859210号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称被告系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但本案取证系在电子市场内档口进行,被控侵权商品亦未标注生产商为被告,故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有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事实,酌情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59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和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原告负担262.5元,被告负担37.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缴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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