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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梦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5032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梦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梦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503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梦瑶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新路**浙江兵创秀洲基地**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5613526R。

法定代表人:林爱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梦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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