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1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学良,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
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9〕385号起诉书及沧县院公诉刑变诉[2020]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左学良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学良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6月以来,在沧县民房内,被告人左学良未经“悦厨来”、“东古”、“美极”、“家樂”、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己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商标标识后销售给胡文祥“悦厨来”系列海鲜、排骨、蒜蓉、叉烧、柱候商标共计176000个,鸡汁商标174600余套,辣鲜露商标47400套;
“东古”商标35400余个;
“美极”商标99800余套;
“家樂”鸡汁商标25200余套,所得钱款88100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左学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学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
被告人左学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悦厨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内,悦厨来委托过左学良制造的商标。
2、初犯,犯罪系生活所迫;
3、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以来,在沧县民房内,被告人左学良未经“悦厨来”、“东古”、“美极”、“家樂”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己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商标标识后销售给胡文祥“悦厨来”系列海鲜、排骨、蒜蓉、叉烧、柱候商标共计176000个,鸡汁商标174600余套,辣鲜露商标47400套;
“东古”商标35400余个;
“美极”商标99800余套;
“家樂”鸡汁商标25200余套;
所得钱款881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左学良退赃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查询单、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账本拘留、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等书证;
证人张某、左某、夏某的证言;
被告人左学良及另案处理的胡文祥、李玉亮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学良在没有他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学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悦厨来授权委托左学良生产商标,只允许其将商标销售给悦厨来所用,其销售给他人,不属于授权范围,因此对辩护人悦厨来商标标识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追缴其违法所得。
根据被告人左学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学良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8100元。
三、扣押的旋转式远红外加热器一台、家乐牌鸡汁模板一套、家乐牌浓缩鸡汁瓶一万个、吹瓶原料五百个、商标标签若干等赃物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