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利叶斯左恩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艾夏赫朱利叶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哲根·歌德,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朱利叶斯左恩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利叶斯左恩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