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5215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青萌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
经营者:许火青,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义乌市青萌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