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80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溪一村溪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坚信五金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普国汽配城院内**楼****商铺。
经营者:郑生。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坚信五金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