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49号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南阳路向北300米立交桥下。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