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83民初5787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豪豪衣阁服装网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咏梅社区凯旋路**地下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8TNMXY。
经营者:陈花,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柒牌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豪豪衣阁服装网店(下称豪豪衣阁)、陈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柒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柒牌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豪豪衣阁停止侵权,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2、被告豪豪衣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柒牌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和为制止被告豪豪衣阁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3、被告豪豪衣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豪豪衣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豪豪衣阁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
2017年10月27日,原告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2212099号商标。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649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
2017年10月27日,原告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2064998号商标。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6504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
2017年10月27日,原告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2065045号商标。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053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
2017年10月27日,原告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8053881号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T恤衫、帽子、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止。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原告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裤子、服装、T恤衫、衬衫、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原告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6月22日,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猛虎向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下午16时18分左右,周猛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并进行以下操作:打开电脑,打开桌面上的“KK录像机”开始录制;
在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三代企业鞋服”,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随后将截屏文件存于“三代企业鞋服”文档中。
接着,使用该处电脑输入账号1885********及密码,点击登录淘宝网。
在搜索栏输入“三代企业鞋服”并点击搜索店铺,点击第一条搜索结果,进入店铺,浏览了该店铺内“所有宝贝”中的部分产品页面及其“宝贝详情”、“累计评论”等,搜索关键词“柒牌”,共搜索到61个符合条件的商品,以上商品展示图左上角均标有“”图样,展示商品上有“”图形,商品名称中含有“柒牌”文字等。
其中名为“夏季新款柒牌男装男士短袖衬衫薄商务正装丝光棉衬衣印花免烫抗皱”的商品显示售价158元、交易成功42件;
名为“柒牌男装短袖T恤夏季商务休闲半袖上衣中年款桑蚕丝翻领条纹T恤衫”的商品显示售价158元、交易成功31件;
名为“柒牌男装短袖T恤夏季纯棉新款中青年条纹正品休闲翻领大码POLO衫”的商品显示售价158元、交易成功61件。
周猛虎随即购买了以上商品各一件,支付金额共计474元,订单收货地址为:冯小姐,86-1885××××227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工农南路鑫乾国际广场B座801。
在上述点击搜索及购买过程中,周猛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并将截屏所得文件及图片等收入到其新建的“三代企业鞋服”文档中保存。
同年6月24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收到快递送来的一个包裹(运单显示:中通快递,快递单号:75364563092185),公证员即通知周猛虎前往公证处接收货物。
2020年7月3日上午,在公证处办公室,由周猛虎使用该处电脑登录购买上述商品的淘宝网账户后,进行“确认收货”,并将收货过程中截屏所得文件及截屏图片收录到上述“三代企业鞋服”文档中保存。
当天下午,周猛虎再次前往公证处,将收到的单号为75364563092185的中通快递包裹拆开,并对商品进行确认、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交由周猛虎保管。
同年7月10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20)苏通通诚证字第1681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柒牌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
该实物外包装袋粘贴编号为75364563092185的中通快递单,内有衣服三件(各装在透明包装袋内)。
衣服的领标标注有“”图样,吊牌上标注有“”图样,合格证上标注有“品牌:柒牌”,透明包装袋上标注有“”、“”图样及“柒牌男装”字样。
原告柒牌公司确认上述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掌柜)“三代企业鞋服”由被告豪豪衣阁注册并经营,经营者为被告陈花。
本院认为,案涉商标的合法持有人系原告柒牌公司,且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网店的商品展示图中使用了“”标识,商品品名中使用了“柒牌”文字,被控侵权的商品及包装袋上标注的“”、“”、“”等标识及“柒牌”文字,这些使用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这些标识中的图形标识分别与原告柒牌公司合法持有的案涉商标相同或相似。
被控侵权的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为相同商品,原告柒牌公司确认被控侵权服装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上述被控侵权的商品为未经原告柒牌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柒牌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告豪豪衣阁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因原告柒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豪豪衣阁存有侵权产品库存,故本院对原告柒牌公司要求其销毁库存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因被告豪豪衣阁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柒牌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原告柒牌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豪豪衣阁赔偿原告柒牌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含合理费用)。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市濮院豪豪衣阁服装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0650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删除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
二、被告桐乡市濮院豪豪衣阁服装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桐乡市濮院豪豪衣阁服装网店负担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0,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