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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金旭与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8813号
案件名称耿金旭与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金旭;耿珍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813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珍珍,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近泽厚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被告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耿金旭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金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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