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79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宣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苏街村****div> 法定代表人:肖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宣肖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