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686号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6AKF2F。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栢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038798。
法定代表人:姚欣彬。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栢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