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568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妃子笑水果店,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莲花港家园**营业房**/div> 经营者:张昌毅。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妃子笑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妃子笑水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