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576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万昌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积波,山东天正平(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有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刘义成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