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96号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铂爵摄影工作室,经营场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商铺。
经营者:何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三门铂爵摄影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三门铂爵摄影工作室已于2020年12月1日经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三门铂爵摄影工作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注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