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1号原告:曾诚,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安,执行董事。
被告:徐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毅,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诚与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徐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4月6日,原告曾诚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曾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元,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