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3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五里河街和谐便利店。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五里河街(河南省渑池县仰韶路五里河和谐家园小区大门东侧“和谐便利店”)。
经营者:陈小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五里河街和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