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238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菊妹,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菊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