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169号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戴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白沙路**厂房第**iv>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董事长。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