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13号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78371。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村吉华高新科技园**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8W699。
法定代表人:宋润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艳,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茂铭,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南风楼**B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53771K。
法定代表人:翟留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