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441号原告:深圳市翊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石观鸿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100558。
法定代表人:杨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大道庄边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4136W。
法定代表人:李永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翊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翊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翊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