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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115号
案件名称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15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姚宝荣。

被告: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赵洪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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