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97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冰川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部庄村百旺路**。
法定代表人:郑立颖。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赛冰川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