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21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娇,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监护人:王玉彩,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孙文娇之母,住址同上。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