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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6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77公里。

法定代表人:邱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则聪,该公司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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