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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恢3号
案件名称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榜,男,195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孙文榜与江西神圣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民终57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翁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的存款及收入:680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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